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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電央企招投標“民告官”首案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奧吉娜不服裁定上訴!

              發布時間:2024-01-05 來源:奧吉娜化工 瀏覽量:1471
              摘要:

              中國風電潤滑油龍頭企業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簡稱:奧吉娜公司或原告)訴信陽市生態環境局(被告)和第三人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華陽長青公司)行政訴訟案,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駁回原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訴。


              法院的裁定理由是:被告的《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調查處理函》(下稱《調查處理函》)與原告訴請沒有利害關系,因此,原告沒有訴訟資格,下附一:《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18頁)。


              對此,原告不服。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調查處理函》,直接導致第三人華陽長青公司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與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第三人華陽長青公司涉嫌非法使用《危險廢物許可證》,中標國家央企能源公司的廢合成油回收與再生循環利用項目,并在中標后僅出售新合成油,而導致出售新合成油的原告未中標?;诰S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原告向生態環境部等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華陽長青公司的違法行為并要求追責。依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舉報由被告進行查處和答復,因此被告對原告《調查處理函》的答復實際上就是對華陽長青公司涉嫌非法使用《危險廢物許可證》中標問題的答復。對于被告的答復,原告是不認可的,原告認為被告不僅答非所問且回答錯誤。更加重要的是,答復的內容直接導致第三人華陽長青公司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導致華陽長青公司的中標繼續有效、導致原告公平競標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綜上,被告《調查處理函》的答復結果與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具備原告資格。


              原告奧吉娜公司已于2024年1月5日上訴至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附二:《上訴狀》(3頁)。


              附一:《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附二:《上訴狀》

              一、案件要點

              1、原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信陽市環境局,第三人: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

              2、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處理的函》;責令被告對原告向被告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事項,限期進行重新調查和答復;判令被告認定的廢合成油不應按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違反法律規章規定,無效。

              二、案件起因

              奧吉娜公司在參與各央企風電潤滑油招投標采購中發現,注冊于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的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華陽長青公司),憑借其持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屢次以“風電齒輪油再生利用”的名義中標。然而,奧吉娜公司發現,華陽長青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適用范圍并不包含合成型廢風電齒輪油,屬于違規使用,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于是,2022年10月18日,奧吉娜公司依法向國家生態環境部(以下稱:環境部)進行舉報。按程序,舉報調查由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稱:固始分局)辦理。

              三、一波三折

              2023年3月9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分局通過12369環境信訪平臺的短信答復:“反映問題不屬實”。3月10日,奧吉娜公司向固始分局負責人電話詢問,其解釋稱:經調查核實,華陽長青公司沒有再生風電潤滑油銷售,出售的是新油。否定了奧吉娜公司的舉報內容。對此,奧吉娜公司表示強烈不滿。3月11日,奧吉娜公司向環境部投訴固始分局的不作為和亂作為。

              2023年5月26日,奧吉娜公司收到12369環境信訪平臺的短信答復。答復部門為信陽環境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答復稱,華陽長青的許可證有效期沒有問題,與舉報內容風馬牛不相及。

              2023年6月13日,奧吉娜公司再次向環境部提出申訴,指出,奧吉娜舉報的不是許可證有效期問題,而是許可證的適用范圍錯誤、違法。2023年7月27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回復稱,經信陽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未發現固始分局不作為情況。

              2023年8月3日,奧吉娜公司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稱:環境廳)舉報信陽環境局包庇固始分局的行為。環境廳對此高度重視,有關處長和奧吉娜公司負責人進行了面談。

              2023年9月13日,信陽環境局向奧吉娜公司致《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處理的函》。函中:一是,以“齒輪箱”替換“齒輪箱油”,偷換概念;二是,做出了廢風電合成(齒輪)油不屬于危險廢物的結論;三是,未發現固始分局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不當行為。再次否定奧吉娜公司的舉報和投訴。

              四、行政訴訟

              2023年10月18日,奧吉娜公司依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解釋》,將信陽市環境局和第三人華陽長青公司訴至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1、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處理的函》;2、責令被告針對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被告申訴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事項,限期進行重新調查和答復;3、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23年9月13日調查處理函認定的廢合成油不應按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違反法律規章的規定,無效。

              五、受理開庭

              2023年11月14日, 奧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豫1503 行初188 號】。2023年12月1日,奧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傳票(案號:(2023)豫1503行初188號),奧吉娜公司訴信陽市生態環境局和第三人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2023年12月20日14時50分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聚集三點:1、本案是否為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2、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3、被告的行為屬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六、法院裁定

              2023年12月29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訴。

              七、原告上訴

              2024年1月5日,沈陽奧吉娜公司不服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訴至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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